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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0-20 [来源]: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7]95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青海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补助比例、补助金额、补助标准予以评比发放。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及生活简朴。

  第五条评选时间:每年9月至11月,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发评选通知。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评审办法和程序1.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个人根据评选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院(系)提出申请。

  2.辅导员、班级导师组织各班学生民主评议,推荐候选人提交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查、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真组织受奖励学生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条件确定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做好对受奖励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树立典型,促进校风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