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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0-20 [来源]: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007]3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本科高校、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7]95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青海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在校普通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三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高校国家奖学金补助比例、补助金额、补助标准予以评比发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评选时间:每年9月至11月,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下发评选通知。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评审办法和程序

  1.学生个人根据评选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院(系)提出申请。

  2.辅导员、班级导师组织各班学生民主评议,推荐候选人提交院(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查、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真组织学生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根据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学校、院系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树立典型,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学习获奖者的突出事迹,端正学习态度,形成优良学风。

  第十一条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挪用、分配奖学金,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