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青海省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6〕47号)、《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和《青海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推动学院科研工作持续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项目来源不同,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如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合作研究项目等。
(三)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四)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
第四条学院所有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预算制与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开支依据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照经费预算安排经费开支,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开支凭证须由项目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若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委托代管人办理开支事宜。
第三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科研项目经费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绩效支出等。
(一)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出等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总额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30%以内。其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讨论、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人应当按照青海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青海师范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交流与合作活动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青海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出国出境经费管理报销办法。项目研究出国人员必须是项目组成员,所去国家必须是预算书上明确指定的国家或地区。
(四)设备费:指研究项目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其中设备购置费支出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专项经费总额的30%以内。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组成员。专家咨询费要写明咨询内容、专家职称、单位、金额、电话号码、银行卡号,通过网银形式发放。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包括参与项目的研究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发放清单应有姓名、单位、金额、职称、身份证号码、主要工作等信息,一般通过银行卡实行实名制签字发放。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出版费以及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等费用。不得用专项经费支付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日常通讯等费用。
(八)其他支出: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不得列支项目研究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费。
(九)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支出。学院的绩效支出按学校绩效支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销审批监督程序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汇总、整理发票单据,并在报账凭证上签字。报账票据经学院领导、社科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处会计稽核,再经财务处领导审核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其开支的用途、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会议费、差旅费等,原则上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人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办公桌椅类的费用由后勤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登记验收,并开具固定资产登记凭证方可支付。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进行项目的结题验收或鉴定,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实际核算结果归集填制项目决算,并按项目管理要求经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公开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章 结余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结题后尚未支出的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按国家规定处理,需上缴的,按规定上缴;无退回或上缴要求的,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继续用于项目负责人的后续研究支出。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委托合同中无约定的,由项目组继续进行项目的续研或预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青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