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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5-27 [来源]: [浏览次数]: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管理,建立健全学院运行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青海师范大学章程》和《青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学风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实事求是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遵守学术规范,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学院教学、科研及其相关工作的重要决策须通过学院学术委员审议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采取民主选举和院长提名两种方式产生。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自动离任。增补学术委员或撤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多数委员表决通过。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责任心强,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或不方便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二次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时,按本章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办法补充。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学院办公室,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议、制定学院学科规划、科研规划;

(二)负责筹划、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指导、组织全院学术交流活动;

(三)审议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对象选拔与培养计划;

(四)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

(五)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维护和促进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评定学院和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和科研项目;

(七)确定学院各类学术奖励和科研资助项目;

(八)审议与学院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九)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十)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十一)承担院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严格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主持,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重大事项需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内容,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或提案时,可以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对所涉议题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并参加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向全院师生公示,并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存档备查。公示期内,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受理学院内外与审议结果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3-4名专家进行审核评议。

第十八条 对于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若不遵守青海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